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中农业从业者误工费、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天门(2026)鄂96民终127号案例实务解读

交通事故中农业从业者误工费、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天门(2026)鄂96民终1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农业从业者,主张按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以及年满60周岁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6民终1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误工费,若受害人能提供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其事故发生前确实从事农业生产,且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法院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其次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若受害人父母已年满60周岁,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能够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即便受害人治疗费用金额不高,只要其因事故构成伤残,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仅以治疗费低、村委会无资质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21日,肖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天门市陆羽大道倒车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肖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14875.29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张某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据不足,不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且张某父母刚满60周岁,村委会无资质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18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改判少赔69189.63元。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其事故前从事农业生产,其父母已年满60周岁且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一审计算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96民终12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若为农业从业者、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入群体,应当注意留存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执照、收入流水、村委会/居委会从业证明等材料,证明自身收入水平或从业行业,避免误工费被按最低标准核算;第二,主张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前准备近亲属身份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基层组织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无收入来源证明、扶养义务人人数证明等材料,避免保险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赔;第三,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若新的鉴定意见未改变伤残等级、误工期等核心结论的,相关鉴定费用仍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自行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