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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不能拒赔商业三者险?征和律所结合湖北汉江(2026)鄂96民终1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人饮酒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以已将酒驾、逃逸列为免责条款且尽到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6民终12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论驾驶人是饮酒还是醉酒驾驶,受害人都有权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其次针对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即便将酒驾、逃逸等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也必须向投保人尽到法定提示义务,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代投保人操作投保流程,仅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因此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2日晚,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仙桃市某路段碰撞步行横过道路的周某平、陈某,致周某平当场死亡、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所有的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投保时周某委托案外人胡某某办理,保险公司业务员索要投保验证码后代为操作全部投保流程,仅告知胡某某“点开链接直接付款就可以了”,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

陈某伤后经鉴定构成多等级伤残,起诉要求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后还需支付赔偿款10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周某酒驾逃逸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的部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承担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仅认定周某饮酒驾驶,无证据证明其醉酒,交强险必须赔付;保险公司业务员违规代投保人操作投保,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不生效;一审酌定的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符合实际情况,鉴定费、诉讼费属于维权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就该部分免责尽到提示义务,应当由其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96民终12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机动车投保人:投保时尽量自行完成全部投保流程,不要随意将验证码交给保险业务员代为操作,留存好投保沟通的全部微信、通话记录,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以已尽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免责。
  2.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禁止业务员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遇到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为由拒赔的,不要直接放弃索赔,可委托专业律师核查保险公司投保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符合条件的仍可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 鉴定费、诉讼费属于受害人维权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就该部分免责尽到提示义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