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时出具的个人还款承诺书算不算被胁迫?债务加入后利息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1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债权人上门催讨债务期间,债务人出具的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书是否属于受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后,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4民终11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法律层面的胁迫认定需要达到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程度,仅债权人上门催债、行为稍有过激,未达到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压制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程度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其次,债务加入人仅明确承诺承担本金债务的,债权人无权主张其承担债务加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仅能从承诺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1年张某向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0万元购房款,后房屋始终未交付,该公司2021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张某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4年12月、2025年2月谢某两次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退还10万元购房款,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25年3月30日。后谢某以承诺书是张某母亲上门催讨9天、受胁迫出具为由拒绝还款,张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两份还款承诺书是否因胁迫可撤销?2. 谢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
首先,张某母亲上门催讨仅行为稍有过激,未达到暴力胁迫程度,且承诺书系经第三方调解出具,属于谢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可撤销情形;其次谢某两次出具承诺书明确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但其承诺范围仅为10万元本金,故利息仅需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谢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4民终115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催讨债务应当采取合法方式,若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过激手段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意思自由的程度,不仅可能导致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撤销,还可能承担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第三人若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承诺书中明确是否承担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务,避免后续就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 债务人主张出具承诺书系受胁迫的,应当留存足够的证据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及该行为足以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