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旧疾要扣减伤残赔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自身基础性疾病,司法鉴定认定伤残与本次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95%,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扣减5%的伤残赔偿金?年满74周岁受害人的伤残赔偿年限如何计算?八级伤残精神抚慰金3万元是否过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4民终1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受害人自身旧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只要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无权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伤残赔偿金;其次,伤残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4周岁受害人的赔偿年限应为6年,计算错误的可以通过法院补正裁定纠正;第三,八级伤残对应的精神抚慰金在湖南地区按2-3万元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结合伤残程度、当地生活水平酌定3万元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9日,廖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湖南衡阳省道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廖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等多处伤情,2024年12月经鉴定构成八级精神伤残,鉴定意见同时载明精神障碍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95%,李某定残时已年满74周岁。
一审法院最初按7年计算伤残赔偿金,后作出补正裁定调整为6年,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按5%比例扣减伤残赔偿金、降低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自身旧疾不属于过错,无权要求扣减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4民终18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需因自身存在旧疾而放弃主张全额赔偿,只要自身对事故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旧疾作为个人体质因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扣减任何赔偿项目;
- 伤残赔偿年限的计算节点是定残日而非事故发生日,若收到判决后发现年限计算错误,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补正,无需另行上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通过补正裁定直接纠正了年限计算错误,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 主张精神抚慰金时可结合当地同类案件裁判标准提出诉求,湖南地区十级伤残一般支持5000-10000元,每升高一级增加5000-10000元,八级伤残主张3万元属于合理范围;
- 若对司法鉴定的损伤参与度结论有异议,应当在一审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仅以参与度为由提起二审上诉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