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 转租亏损、其他业主同意降租,承租方能要求房东也降租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293号案例实务解读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转租亏损、其他业主同意降租,承租方能要求房东也降租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293号案例实务解读

转租亏损、其他业主同意降租,承租方能要求房东也降租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6)湘04民终2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铺由某管理公司整体承租后再对外转租,后来因市场环境变化、部分期间未能成功转租,且同一商业项目中多数业主已经与该管理公司签订降租补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未签补充协议的出租人是否也必须接受降租?承租方能否以“转租亏损”“其他业主已同意”为由,要求减少30%租金并免除违约金?

这是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湘04民终293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重点审查的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商铺包租、返租、统一招商类租赁合同纠纷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4民终293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方不能当然以转租亏损、招商困难、其他业主同意降租为由,要求未签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同步减免租金。

本案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很清楚:第一,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无论承租方使用是否盈亏,出租人均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收取租金”;第三,其他业主与承租方之间是否另行签订降租补充协议,属于其他合同关系,不能直接改变本案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已经成立并生效的租赁合同。

也就是说,承租方的转租经营风险,原则上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或者存在法定的合同变更、解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形并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单方主张降租通常难以成立。

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不能简单把“经营困难”理解为“可以少付租金”。在商铺租赁特别是“包租后再转租”的模式下,法院会重点看合同是否约定了风险承担。如果合同已经写明“盈亏自负”“无论经营收益如何均按约支付租金”,承租方想通过诉讼减租,需要承担较高的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本案中,凌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两份《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管理公司承租商铺并对外进行租赁管理,转租收益归某管理公司,损失也由其自行承担。合同还明确约定,租赁期内无论某管理公司使用是否盈亏,凌某均有权按约定时间和标准收取租金。

合同履行初期,某管理公司能够按约支付租金。后自2022年起,某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9月30日欠付租金50369元。凌某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二审阶段,某管理公司主张:其租赁商铺后是用于整体转租招商,并非自己实际经营;因经济环境变化,部分期间未能成功转租,且同一项目中其他多数业主已同意签订降租补充协议,因此本案也应减少30%租金,并且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租赁期内无论承租方使用是否盈亏,出租人均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收取租金。因此,即便某管理公司在部分期间未能将商铺成功转租,也属于其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当然导致租金义务被免除或减少。

对于“其他56户业主已同意降租”的主张,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他业主与某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变更,并不约束凌某与某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因此,某管理公司要求本案同步减租及不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管理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凌某签订的两份《物业租赁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503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369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4民终293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商铺租赁、包租返租、统一招商类纠纷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不是“有没有亏损”,而是“亏损风险合同约定由谁承担”。本案给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明确启示。

1. 对出租人:不要只看租金金额,更要写清风险承担

如果出租人将商铺交给管理公司统一运营、转租招商,应在合同中明确:

  • 承租方是否享有自主转租、招商、经营管理权;
  • 转租收益归谁所有;
  • 空置、招商失败、经营亏损风险由谁承担;
  • 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时,违约金如何计算;
  • 是否允许承租方以市场变化为由单方调整租金。

本案之所以出租人的诉求获得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中已经写明“无论承租方使用是否盈亏,出租人均有权按约收租”。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出租人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尤其要把“收益与风险归属”写进合同核心条款。

2. 对承租方:其他人同意降租,不代表本合同自动降租

许多承租方会认为,同一商场、同一楼层、同一项目多数业主都同意降租,少数业主也应当“一并遵守”。但从法律上看,合同相对性是基本规则。除非该业主也签署了补充协议,或者原合同中约定了多数业主决议可统一调整租金,否则其他人的补充协议不能直接改变本合同。

征和律所建议,承租方遇到招商困难时,应优先通过书面协商方式处理,例如发送降租协商函、补充协议草案、经营数据说明、空置情况说明等,争取形成新的书面约定。仅在诉讼中单方主张“市场不好”“大家都降了”,通常不足以免除付款责任。

3. 关于违约金:法院可调整,但不等于完全免除

本案一审并未简单支持出租人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而是结合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调整规则,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二审予以维持。

这说明,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全额支持;但承租方欠租构成违约后,也不能当然要求完全不承担违约责任。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如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主动提出调整请求,并围绕实际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合同背景等提交证据。

4. 遇到类似纠纷时的处理建议

  • 出租人维权:及时固定合同、交付凭证、付款流水、催款记录、欠租明细,并明确诉求是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还是追缴租金。
  • 承租方抗辩:不要仅口头强调亏损,应提交经营数据、招商记录、空置证明、协商过程、不可归责事由等证据。
  • 双方协商:降租、缓付、减免、抵扣均应形成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后续对“是否同意变更合同”发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