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现金还款、委托第三人转款无证据能抵扣欠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张家界(2026)湘08民终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已经通过现金交付、委托第三人转交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能否抵扣尚欠的借款本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湘08民终2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相应还款金额不会被法院认定抵扣欠款。本案中卓某主张的3万元现金还款无任何交付凭证,委托第三人朱某转交的1.5万元也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了出借人王某,因此两项主张均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卓某经案外人朱某介绍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分,王某足额交付了借款。后卓某主张除了双方认可的转账及1万元现金还款外,还另支付了3万元现金还款、委托朱某转交了1.5万元利息,要求抵扣欠款,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未支持卓某的该部分主张,判决卓某偿还剩余本金132169.25元及相应利息,卓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卓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万元现金还款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委托朱某转交的1.5万元实际交付给了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湘08民终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借款人还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实名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留痕的支付方式,转款时明确备注“偿还XX(出借人姓名)XX借款本金/利息”,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并签字捺印,留存好现金支取记录等佐证材料。
- 若确需委托第三人代为转交还款,要事先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转款后及时向出借人确认收款,留存好转账记录、委托转交的沟通记录、出借人确认收款的凭证,避免出现第三方截留款项无法认定还款的情况,若第三人未转交还款的,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 出借人若存在暴力、软暴力催收等违规行为的,借款人可以留存相关证据向公安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但该类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还款事实,不能以此抵扣尚欠的借款本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