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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伤者伤残鉴定遭保险公司质疑能否被采信?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6)苏04民终1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伤者高龄、可能存在自身病变影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与单次病历记录不符为由不认可法院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苏04民终152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仅以单次病历记录与鉴定结论不符、伤者高龄可能存在自身病变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采信该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会作为认定伤者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的合法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 案涉鉴定程序合法,系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查阅了全案就诊记录、对伤者进行了当面体格检查、阅片后作出综合结论,不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形;2. 保险公司主张伤者自身病变影响伤残等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既未在一审阶段申请伤情参与度鉴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伤者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相关肢体功能障碍疾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2日,毛某标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毛某标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经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某某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标构成七级伤残、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80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标各项损失共计287058.6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结论与医院病历记录不符,且毛某标已超70周岁,不能排除自身病变导致伤情加重,不认可伤残等级。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毛某标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相关自身疾病,也未申请伤情参与度鉴定,案涉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结合全案就诊记录、阅片及体格检查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苏04民终15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若需进行伤残鉴定,优先选择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尽量不要单方私自委托鉴定,避免对方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延长维权周期。
  2. 若保险公司以伤者自身存在疾病为由主张扣减赔偿金额,伤者无需主动举证证明自身无相关疾病,该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未申请参与度鉴定且无相反证据的,该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伤者,只要能够提供土地承包证明、村委会误工证明、务工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仍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依然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