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拒付员工工资?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6)吉01民终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工商登记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自身仅为挂名、并非实际控制人为由,拒绝承担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债务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吉01民终28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工商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劳动者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挂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内部股权代持、权责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劳动者,登记股东不得以自身仅为挂名为由拒绝承担公司债务。
第二,公司注销时,股东在清算报告中作出的“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若清算报告未如实披露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登记股东应当按照承诺对公司未清偿的劳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已初步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考勤记录、解除通知、工资结清凭证等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吉林)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吉林公司)2024年7月8日成立,工商登记刘某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2024年7月14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理赔岗位,月工资5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7月的工资。2025年3月14日,刘某签字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将某吉林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载明“所有员工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并承诺如有虚假承担一切责任。王某就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刘某承担相应责任。刘某抗辩称其仅为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案外人控制,且王某2024年8月25日之后就未提供劳动,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刘某作为登记的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劳动债务承担责任;2.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观点:首先,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刘某作为登记的唯一股东,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承担一切责任,其与案外人的内部挂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劳动者,故刘某是适格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其次,王某已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刘某主张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5日解除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王某2024年9-10月仍在处理公司理赔业务的沟通记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10月30日。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吉林公司2024年7月14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向王某支付工资16247.1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34.49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吉01民终28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况,无需因公司主体消灭放弃维权,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向清算时承诺承担责任的股东、出资人主张权利;举证劳动关系存续时,除考勤记录外,工作群聊天记录、业务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等均可作为证据,在劳动者初步证明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材料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 对于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切勿随意同意为他人代持股权、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使双方签订了挂名协议,该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挂名一方仍需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已成为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应及时要求实际控制人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销时务必如实清算,不得随意签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的清算文件,否则将面临巨额债务风险,承担责任后虽可向实际控制人追偿,但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实际控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关系解除文件等用工材料,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解散注销时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保等劳动债务,未如实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将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