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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猝死推定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四平(2026)吉03民终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等待期内猝死为由主张拒赔,但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是疾病导致的猝死,此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吉03民终4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猝死免赔主张,首先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明确“猝死”的法定/约定定义,通常猝死是指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保险公司以该理由拒赔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仅能提供无尸检资质的院前急救机构为满足火化要求出具的标注“猝死”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疾病导致死亡,结合被保险人摔倒后身故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保险人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额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5年7月,张某乙向某保险公司深圳支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50万元)、附加猝死保障(等待期7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2025年7月31日,张某乙在家中摔倒后昏迷,室友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张某乙已经死亡。急救中心为满足当地殡葬管理部门火化要求,在无尸检资质的情况下出具的死亡证明标注死亡原因为“猝死”,后续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该标注并非客观死因诊断。保险公司主张张某乙属于等待期内猝死,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张某乙的唯一继承人张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张某乙系猝死免赔,应当举证证明张某乙系因疾病导致猝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张某乙摔倒后身故的客观事实,其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支公司向张某甲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万元、救护车费用1228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吉03民终43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遇到亲友突发身故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建议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尽可能保留好现场照片、急救记录、全部就医资料,如果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尽量在遗体火化前申请尸检固定死因,避免后续理赔时因死因无法确认产生纠纷。
  2. 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后,不要直接认可拒赔结论,首先核实保险合同中对拒赔所依据的免责情形的明确定义,同时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就对应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免责情形确实成立,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理赔可能性。
  3. 若由继承人申请理赔,需要提前准备好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合法的理赔申请主体资格,减少理赔流程阻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