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在继子名下,出资父亲能否主张全部产权?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6)晋06民终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建设、长期占有使用的出资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对不动产享有全部所有权,并要求登记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06民终16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力,通常情况下登记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若出资人主张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合意、其为唯一实际权利人。本案中,案涉不动产登记在继子刘某甲名下是出资人司某丁当时自愿作出的选择,且司某丁自认登记时刘某甲是作为整个家庭户的代表进行登记,案涉财产实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司某丁仅以出资、实际占有为由主张单独享有全部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司某丁与妻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建设了位于朔州怀仁市的两间商业用房,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司某丁实际出租、管理、收益。1999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司某丁自愿将两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继子刘某甲名下,登记资料显示刘某甲为家庭户的代表人,当时家庭户成员包括司某丁夫妻、子女、继子女共8人。后双方因权属产生纠纷,司某丁先后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刘某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司某丁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出资人,不能证明其是唯一权利人,最终判决驳回司某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06民终16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需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亲属、朋友),一定要提前签订书面的借名登记协议,明确约定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时无据可依。
- 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出资人不能仅以出资、实际占有为由推翻登记内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完全不符,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要及时主张权利,行政起诉要求更正登记的最长时效为20年,超过时效将丧失行政救济途径,仅能通过民事诉讼确权,维权难度会大幅提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