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未迁户口能否享受村集体搬迁补偿?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6)晋11民终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属于“外嫁女”为由拒绝发放搬迁补偿款是否合法?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是否有权享受村集体搬迁补偿权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11民终123号生效判决解答: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判断外嫁女是否享有搬迁补偿资格,需综合户籍登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多因素认定,不能仅以妇女结婚为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若外嫁女在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真实案例
冯某甲自出生即取得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曹某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持有股权证,2020年7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6日才将户口迁至嫁入地。2020年该村开展整村搬迁,搬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据此未向冯某甲发放5.2万元人口搬迁补偿费。冯某甲多次与村集体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山西某甲有限公司、村委会等四被告共同向冯某甲支付补偿款5200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甲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冯某甲一直向村集体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终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11民终123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集体自治决议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等身份为由剥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约定自始无效,权益受损的妇女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 外嫁女维权时需注意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证明自身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据,包括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股权证、选举权证明等;二是村集体侵害自身权益的证据,包括补偿方案、分配名单、拒绝发放补偿的沟通记录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包括向村集体、镇政府主张权利的聊天记录、信访记录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征地、搬迁补偿的资格认定并非仅以是否结婚为唯一标准,若符合“户籍在村、依赖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履行了集体成员义务”三个核心条件,即便属于外嫁女也有权获得同等补偿,权益受损时可先与村集体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