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能否以雇工劳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劳务报酬?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6)晋11民终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雇主主张雇工提供劳务期间造成财产损失,能否直接在劳务报酬中单方扣减,甚至拒付全部劳务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11民终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务关系中雇工完成约定劳务内容后,雇主负有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得单方随意扣减。其次,雇主若主张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损失金额明确,且雇工对损失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损失赔偿主张与劳务报酬支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雇主不得直接以损失为由单方抵扣工资,需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张某从事羊只养殖、贩卖业务,雇佣杨某为其放牧羊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此前张某一直按每月4000元标准向杨某支付放羊工资。本次杨某共为张某放羊74天,张某主张杨某放羊期间丢失16只羊,要求杨某承担一半损失8000元,直接从劳务报酬中抵扣,仅同意支付3000元,双方经村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杨某已完成放牧劳务,张某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张某主张的丢羊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损失金额及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要求抵扣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一审判令张某支付杨某劳务报酬9866.67元,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11民终1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务工人员而言:提供劳务前建议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口头约定的要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往期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劳务结束后及时与雇主结算,留存务工时长、工作完成情况的相关凭证,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对雇主而言:雇佣劳务人员时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标准、失职追责规则,若认为雇工造成财产损失,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双方共同签字的清点记录、证人需出庭作证等),不得单方随意扣减劳务报酬,需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损失。
- 放牧、家政等个人劳务关系中,劳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行业常见风险,雇主不能仅以出现不利结果就推定雇工存在过错,需结合具体过错情形判断责任,避免不合理转嫁经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