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证登记在弟弟名下,哥哥嫂子称实际承包还能继续耕种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6)晋11民终1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争议:土地多年由某一亲属实际耕种,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另一名亲属名下。此时,实际耕种人能否仅凭“以前一直是我种的”“家里老人曾经说过归我”来对抗证书登记人,并继续占用耕种?
在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晋11民终160号物权保护纠纷中,最大的争议正是:案涉9.41亩土地到底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为准,还是以亲属之间主张的历史耕种事实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11民终160号生效判决解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常具有较强的权利证明效力。亲属一方如果主张证书记载错误、自己才是真正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提供足以推翻证书登记的有效证据,例如原始承包底册、发包方确认材料、确权登记纠错文件、行政机关登记资料等。
仅有亲属关系、长期代耕事实、单方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质证的村民证言,通常不足以直接推翻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普通当事人的启示在于:土地权属争议不能只靠“家里以前怎么说”,进入诉讼后,法院更看重登记证书、承包底册、确权材料等客观证据。
同时,本案法院并未简单要求占地耕种一方立即铲除农作物,而是允许其在限定时间内收割后返还土地。这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也会兼顾农业生产周期和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本案中,林某乙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记载其对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某村王某乙地块中的9.41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益。李某、林某甲与林某乙存在亲属关系,双方围绕该9.4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2025年春季,林某乙一方先对案涉土地进行了旋耕、施肥。之后,李某、林某甲在该土地上种植玉米。林某乙遂起诉要求停止侵害、退出耕种土地,并主张相关投入或收益权益。
二、双方争议
林某乙认为,案涉土地已经登记在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李某、林某甲未经同意强行种植,侵犯了其合法承包经营权益。
李某、林某甲则主张,案涉土地虽然登记在林某乙名下,但历史上本应由其家庭承包经营,2018年确权时存在错误,不能仅凭证书登记认定林某乙享有权利。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争议地块已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方式确认在林某乙名下,李某、林某甲实际耕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土地,损害了林某乙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案涉土地上已种植玉米,为避免资源浪费,法院判令李某、林某甲在2025年12月20日前收割种植物后返还土地,并酌定补偿林某乙2000元。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实质在于谁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李某、林某甲主张土地本属其所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林某乙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明力。因此,一审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认定林某乙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林某甲、林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李某、林某甲应于2025年12月20日前收割案涉土地上的种植物后将土地返还给林某乙,并向林某乙给付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11民终160号
-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确权、代耕、家庭内部调地等问题,往往夹杂亲情、历史政策和口头约定。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不会仅凭“多年实际耕种”当然认定权利归属,而会重点审查证书、登记、发包方资料、村集体底册以及行政确权材料。
1. 证书记载一方:不要只拿证,还要补强证据链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土地长期被亲属或他人耕种,建议及时收集以下材料: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 确权登记档案、承包合同、地块示意图;
- 曾经要求对方返还土地的微信、短信、录音、村委会调解记录;
- 自己投入旋耕、施肥、播种、看护费用的票据或证人证言;
- 对方强行耕种、收割的照片、视频、报警或村委会处理记录。
2. 实际耕种一方:主张确权错误,应先准备“能推翻登记”的硬证据
如果实际耕种人认为证书登记错误,不宜仅以“老人写过证明”“亲戚都知道”“一直是我种”为主要依据。征和律所建议,应尽量调取原始承包台账、二轮承包底册、村集体分地记录、乡镇或农业农村部门确权档案。如确实存在登记错误,还应依法考虑确权纠错、行政程序或另案确认权利,而不是直接强行占地耕种。
3. 已经种上庄稼怎么办?法院可能会兼顾收割周期
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判令立即毁损农作物,而是允许占用耕种一方在限定期限内收割后返还土地。这类裁判思路说明,物权保护案件不仅看权利归属,也会考虑农业生产规律、投入成本和资源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耕种可以获利,权利人仍可在证据充分时主张返还收益、赔偿损失或补偿投入。
4. 家庭内部土地纠纷,诉前调解很重要,但证据固定更重要
亲属之间的土地纠纷,往往因碍于情面长期拖延,等到农作物播种、收割、补贴发放时矛盾激化。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先通过村委会、乡镇司法所调解,但调解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录音录像、出警记录、调解笔录都应妥善保存,避免后续诉讼中陷入“各说各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