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被挖掘机履带压伤,伤者有过错还能让施工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6)晋11民终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地交叉作业时,施工人员在通行过程中被挖掘机履带卷伤。事故发生前,挖掘机曾触碰其安全帽,现场人员也提醒其远离危险区域;但挖掘机操作方、现场管理方又未能充分隔离危险区域、消除盲区风险。此时,伤者自己有过错,还能否要求施工方赔偿?各方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晋11民终6号生效判决分析:工地受伤案件并不是简单地看“谁最后碰到了谁”,而是要综合判断各方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现场管理义务以及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挖掘机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未充分履行安全观察义务,且其系受某设备租赁公司安排执行工作,故由该设备租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60%;某园建施工公司作为现场管理方,在交叉作业、安全隔离、风险引导方面存在不足,承担20%;受伤人员贺某在被提醒后仍靠近挖掘机作业范围,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自行承担20%。
征和律所认为,该裁判思路对类似工地伤害案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伤者存在过错,不等于施工方、设备方当然免责;但伤者明知危险仍进入作业区域,也会明显影响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园建、天然气管道等多项施工内容。贺某进入工地后,在楼栋之间施工区域通行时,与张某操作的挖掘机发生接触。证人证言显示,挖掘机曾先触碰贺某安全帽,现场人员已提醒其远离危险区域。之后,贺某靠近挖掘机附近时踩踏石块滑倒,左脚卷入挖掘机履带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贺某起诉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某设备租赁公司承担60%责任,某园建施工公司承担20%责任,贺某自行承担20%责任。多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最大的争议在于:一审对各方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尤其是,伤者被提醒后仍靠近作业区域,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挖掘机方和现场管理方是否可以因伤者自身过错而免责。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首次被挖掘机触碰安全帽并被提醒远离危险区域后,仍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一审认定其自行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张某在操作挖掘机时,对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注意义务履行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系受某设备租赁公司安排执行工作,故由该公司承担60%责任。某园建施工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负有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义务,在交叉作业中安全监管不够、防范化解安全隐患能力不足,承担20%责任亦属适当。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在伤残险、医疗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付;某设备租赁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园建施工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贺某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晋11民终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工地受伤维权,关键不只是证明“受伤了”,更要尽快固定“危险区域谁管理、设备谁操作、现场是否隔离、是否有人警示、警示是否有效、伤者为何进入该区域”等证据。责任比例往往就隐藏在这些细节中。
对受伤人员而言,应重点保存入场记录、施工安排、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报警或事故报告、医疗资料、误工收入证明、伤残鉴定材料等。若对方主张“伤者自甘风险”或“擅自进入施工区域”,需要结合工作路线、现场通行条件、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管理混乱等事实进行反驳。
对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而言,不能仅以“已经口头提醒”“设备存在盲区”“伤者自己滑倒”为由当然免责。征和律所建议施工现场应建立可留痕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作业区隔离、机械盲区警示、指挥人员配置、交叉作业协调记录、安全教育签字、日常巡查记录等。一旦发生事故,这些材料往往直接影响责任比例。
本案还涉及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限制抗辩的问题。虽然二审未支持保险公司按4类职业减赔的主张,但实践中,投保人仍应注意核对职业类别、免责条款和伤残评定标准;保险公司如主张免责或减责,也需证明其已对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