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延期九个月还能按合同价30%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6)辽02民终1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家庭装修中,装修公司承诺限期完工,并约定“每逾期一天赔付1000元”。但业主也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迟延选定灯具吊顶等情况。此时,业主还能否直接按合同价30%或者按租金损失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辽02民终170号生效判决分析:装修延期并不当然等于业主主张多少法院就支持多少。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三点:第一,装修公司是否确有逾期、漏项、质量瑕疵等违约行为;第二,业主是否也存在未按约付款、迟延确认材料、变更施工内容等影响工期的行为;第三,业主主张的损失是否有证据证明,且是否属于装修公司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
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曾出具承诺保证书,承诺在2024年8月24日前完成装修,否则每超期一天赔付1000元。但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每天1000元”或支持业主主张的27000元,而是认为工程延期由双方原因共同造成:装修公司存在施工疏忽、未按期完成部分项目;业主一方也存在大白完工后未按合同付清尾款、部分灯具吊顶确认迟延等情况。双方后来又签订协议,将剩余6000元尾款不再支付,剩余大白、楼梯扶手维修、进户门维修等由业主自行完成。
因此,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仅支持装修公司赔偿逾期履行合同赔偿金2000元。征和律所认为,该案对装修合同纠纷的启示在于:逾期违约责任不是“只看完工日期”,而是要结合付款节点、施工配合、损失证明、后续和解协议等整体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业主段某与大连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95000元,开工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21日,付款方式为首付70%、大白完工后支付30%。业主累计支付89000元。后某装修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出具承诺保证书,承诺最迟于2024年8月24日前全部保质保量完成,否则每超期一天赔付1000元。
争议焦点:业主认为装修公司存在延期施工、质量瑕疵、部分项目未施工等问题,主张按照合同价款30%赔偿27000元及利息,并提出因房屋无法出租产生租金损失。某装修公司则抗辩称,部分项目不在合同范围内,部分延期与业主未及时付款、未及时选定材料有关。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并非单方原因造成。装修公司对部分施工迟延、吊顶安装疏忽等负有责任;但业主也存在大白完工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灯具等材料确认较晚等情况。双方于2025年3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剩余6000元装修款不再支付,剩余大白、维修楼梯扶手、进房门维修等由业主自行完成,表明双方已对尾款、后续施工及维修进行协商处理。
关于业主主张的出租利益损失,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超过装修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故不予支持。综合合同履行、双方过错、实际损失等因素,一审酌定装修公司赔偿2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大连某装饰装修公司向段某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赔偿金2000元,段某关于27000元及利息的其余主张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辽02民终170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装修纠纷中,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是“自己是否也影响了工期”。如果业主未按节点付款、反复变更方案、迟迟不选材料,即便装修公司确有延期,法院也可能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减少赔偿金额。
对业主而言,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范围、材料品牌型号、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延期违约金、质量保修责任,并在每次沟通中尽量留下微信、短信、录音、照片、视频、现场确认单等证据。若要主张租金损失,应提前让装修公司明确知道房屋装修后的出租用途,并保留租赁合同、租客沟通记录、同小区租金标准等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以“不可预见损失”为由不予支持。
对装修公司而言,若业主未付款、未选材、临时变更项目,应及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单方拖延施工。对于“每天赔付1000元”这类承诺,也应谨慎出具,最好同时写明适用前提,例如业主按约付款、按时确认材料、无新增变更、不存在不可抗力或非施工方原因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