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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交社保却错报离职原因拿不到失业金,起诉要赔偿法院管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6)辽03民终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因用人单位错报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辽03民终27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明确该类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现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因此产生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实际损失”三个要件,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劳动者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核定职责范畴,劳动者对离职原因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优先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的,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赵某与鞍山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公司已为赵某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1月,赵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指挥作业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后续又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公司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离职信息时,将赵某的离职原因登记为“自动离职”,导致赵某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社保部门驳回。

赵某就失业金损失事宜先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赵某起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29070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赵某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的主张,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失业金的诉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情形。首先公司已经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其次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行政职责范畴,因此赵某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驳回起诉的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辽03民终2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单位错报离职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情况,不要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优先走行政救济途径:第一,持离职证明、被迫离职的相关证据(如离职通知书、沟通记录、仲裁文书等)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正离职信息,要求社保部门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更正或者不予核定,可以针对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权益。

2. 若最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确实因单位的错误登记导致无法补办、产生了实际的失业金损失,劳动者需留存好社保部门出具的无法享受待遇的书面证明、损失金额的核算依据等证据,再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避免因起诉路径错误浪费维权成本。

3.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务必核实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记载的离职原因,以及单位向社保部门报送的离职信息,发现登记错误的第一时间要求单位更正,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需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明确的法定边界,并非所有和用人单位相关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维权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少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