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务农人员交通事故误工费按什么标准计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2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务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按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单方不认可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20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主张按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保险公司仅以自身核损结论不认可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其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21日,朱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呼和浩特市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翟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翟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翟某无责任。翟某系农村务农人员,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伤情经法院委托内蒙古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肋骨骨折、锁骨骨折两项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120日。
一审法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翟某的误工费,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翟某111476.71元,朱某赔偿剩余损失17782.74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且锁骨骨折不构成十级伤残,不应承担对应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从事农业生产,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况下应按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无有效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20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务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的,只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即可证明收入来源,无需举证具体收入金额,法院会参照当地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支持误工费,无需认可保险公司主张的农民纯收入标准; 2. 当事人不认可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仅以自身判断或者内部核损结论提出异议的,不会被法院采信,也无需花费上诉成本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3. 为查明损失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