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无鉴定报告能主张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2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家属主张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供相应鉴定报告,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211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鉴定报告不影响上述三项费用的合法主张,只要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实际支出凭证、受害人死亡的事实等证据,就符合法定赔付条件:
- 营养费只要有医疗机构明确的加强营养医嘱,可直接按实际住院天数核算,无需额外做营养期鉴定;
- 护理费结合受害人重伤昏迷、生活无法自理的客观伤情,以及实际支出护理费的有效凭证即可主张,无需护理期鉴定;
- 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通常有明确的赔付标准,无需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内蒙古武川县行驶时碰撞行人王某戊,致王某戊重度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8天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财险包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额度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戊的近亲属田某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张某赔偿包含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田某等人的大部分诉求,保险公司以三项费用无鉴定报告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营养费的赔付参考医疗机构意见即可,本案王某戊的医嘱单明确记录需加强营养,无需鉴定即可按住院天数核算支持;王某戊重伤住院期间意识昏迷,客观上需要护理,且家属提交了实际雇佣护工的费用发票,护理费无需鉴定即可支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按照内蒙古地方规定,死亡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支持5万元,无需伤残等级鉴定作为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某财险包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田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39167.0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21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中,营养费、护理费并非必须提供三期鉴定报告才能主张,只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需要护理的医嘱,或者结合受害人重伤昏迷、死亡等客观伤情,以及实际支出护理费的凭证,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无需盲目花费成本做不必要的鉴定;
- 针对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各地通常有明确的赔付标准,比如内蒙古地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最高为5万元,无需以伤残鉴定为前提;
- 遇到保险公司以无鉴定为由拒赔合理费用的,不要轻易妥协,注意留存好医嘱、护理费发票、诊疗记录等证据,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