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合伙养牛场放牛没拿到工资该告谁?日常管理者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适格用工主体?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26号生效判决分析: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的核心是先厘清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判断用工主体的核心标准有三个:一是谁作出了明确的雇佣意思表示,二是谁与劳动者约定了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三是谁实际接受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韩某乙仅作为养牛场的日常管理人员,未以自身名义与王某甲建立劳务关系,也未实际发放过工资,因此不属于适格用工主体,无需承担工资支付责任;而韩某甲是养牛场的实际经营者、生效判决确认的雇佣方,属于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应当承担拖欠工资的支付义务;同时,李某甲作为合伙养牛的合伙人,应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韩某甲与李某甲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合伙经营养牛项目,韩某甲之子韩某乙负责养牛场日常管理工作。2023年10月,因原有饲养员离职,王某甲经李某甲介绍到养牛场从事放牛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后续因牛群数量增加调整了工资额度。工作期间王某甲垫付了牛定位器费用568元,李某甲累计向王某甲支付9个月工资共计26000元,剩余3个月工资11250元、生活费1500元及定位器垫付款未结清。王某甲催讨无果后,将韩某甲、韩某乙、李某甲共同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韩某甲、韩某乙是否属于本案适格的工资支付责任主体?2. 王某甲主张的拖欠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3.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已有生效判决确认韩某甲是案涉养牛场的实际经营方、此前饲养员的雇佣主体,王某甲提供的放牛劳务属于养牛场的核心经营内容,因此韩某甲是案涉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韩某乙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以个人名义与王某甲达成雇佣合意,也未实际发放工资,不属于用工主体。其次,韩某甲、韩某乙主张定位器等费用已支付,但未提供明确的支付凭证佐证,李某甲也当庭确认未支付该笔费用,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最后,王某甲一审诉讼请求并未要求韩某乙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韩某乙共同支付款项超出原告诉请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1. 维持一审判决中李某甲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2. 改判仅由韩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甲三个月工资11250元、定位器垫付款568元、生活费1500元,韩某乙无需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26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为个人合伙经营的项目提供劳务时,务必注意留存雇佣方的身份信息、工资约定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工作沟通凭证、已发工资的转账记录,最好在入职时明确所有合伙人的身份,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全部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债权。
- 仅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的人员,注意不要随意以个人名义向劳动者作出工资承诺、签署用工协议,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用工主体,要求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 追索劳动报酬时要准确列明被告,避免错列无关人员增加诉讼成本,如果不确定适格被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避免因被告不适格被驳回诉讼请求。
- 劳动者垫付工作相关费用时,要注意留存消费凭证、要求用人单位确认垫付事实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垫付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垫付款无法追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