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仅以内部审核为由不认可司法鉴定结论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仅以内部医疗审核为由不认可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拒赔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及成年务工青年误工费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远高于保险公司内部单方审核结论,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的,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会被准许,法院会按照鉴定结论核算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其次,对于已成年的受害人,即便没有固定工资流水,只要能举证证明其具备劳动能力、存在实际务工事实或收入预期的,法院会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误工期,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主张。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4日,高某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乔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呼和浩特市X005线相撞,造成两车乘车人张某乙、高某甲等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乔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乙、高某甲无责任。乔某所有的车辆在某财险鄂尔多斯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乙经治疗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高某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45-150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乙、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高某甲事发时刚满20周岁属于学生无误工费,要求改判其不承担17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需重新鉴定的情形,其仅以内部审核为由否定鉴定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高某甲已提交村委会证明证实其初中毕业后即在外务工,具备劳动能力和收入预期,一审支持其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3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需进行伤残、三期等司法鉴定,建议优先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避免单方委托被对方以程序违法为由抗辩,延长维权周期、增加维权成本。 2. 刚成年的务工人员遭遇人身损害的,可提前收集村委会/居委会务工证明、过往务工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即便没有连续固定的工资流水,也可依法主张误工费损失。 3. 保险公司如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围绕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收集证据,仅以公司内部审核意见作为抗辩理由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