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经营场地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3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经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338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因经营场地到期无法继续经营的,若无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其曾就变更工作地点、维持原有劳动待遇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酒店主张是劳动者因不愿调岗主动离职,但既未提交有效劳动合同证明合同到期,也未举证曾给劳动者安排新岗位并就调岗事宜充分协商,且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未勾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的选项,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酒店需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芦某2022年4月入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酒店,2025年5月因酒店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芦某就经济补偿金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及关联酒店管理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8445.5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芦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酒店因场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与芦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酒店无法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合同到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判决酒店向芦某支付经济补偿8148.28元,驳回对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是芦某因不愿到新门店工作主动提出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公章无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未举证曾就调岗事宜与芦某协商,且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勾选“协商一致解除(由劳动者提出)”选项,最终认定酒店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33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1. 因经营场地变更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友好协商,明确告知新工作地点、劳动待遇保持不变等核心信息,保留协商沟通的书面、微信、录音等证据,不得直接以场地到期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应当如实勾选解除原因,避免出现实际解除原因与勾选原因不符的情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否则若劳动者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不符,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 对劳动者而言: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解除原因,若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及时主张经济补偿金;2.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要仔细核对解除原因是否与实际一致,若不符可拒绝签字并留存相关证据;3. 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维权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