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主张公章被盗用无效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以合同专用章被盗用、签约人无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自行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才能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6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承租方认可合同公章的真实性,且出租方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签约人具有代理权的,签约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租方主张公章被盗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5月1日,某区高某建材经销部与内蒙古赢某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云某公司承租钢架管、扣件等建筑设备,合同明确约定云某公司委托刘某成在提货单上签字生效,同时约定了各类租赁物的日租金标准及丢失赔偿标准。合同签订后,高某建材经销部依约交付了租赁设备,云某公司退还部分设备后尚欠租金57499.83元,未退还设备价值55081元。云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成为唯一股东。 云某公司、马某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公章系被盗用,刘某成无代理权限,合同无效,且马某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建材经销部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刘某成具有代理权,刘某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马某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6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公章使用权限,禁止随意出借公章给第三方,若公章被盗用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承担不利责任。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留存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完整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出租建筑设备的市场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当核实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公章核验记录,避免后续承租方主张无权代理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