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已完成大部分工作定作人能否拒付剩余报酬?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6)内01民终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以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为由拒付剩余报酬,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1民终93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人以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为由拒付剩余报酬的,需要同时举证三个要件:一是已经将工作存在瑕疵、未完工的情况明确告知承揽人;二是承揽人拒绝整改或完成剩余工作;三是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的时间早于发包方最终确认工程量的时间,且施工内容明确对应未完成部分。如果定作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仅以施工前的考核通报、事后的第三方施工合同主张拒付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双方确认扣减对应款项的少量未完工部分,定作人仍应支付剩余全部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陕西三座风电场集电线路检修维护、箱变定检预试项目转包给宋某,双方签订承揽协议约定总价款352000元,结算需以发包方签字的完工资料为依据。宋某完成工作后,发包方于2023年10月出具工程量确认单,明确除少量因天气原因未完成的登塔工作外,其余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双方已就该部分未完工工作协商扣减款项3359.08元。某公司已向宋某支付报酬293330元,欠付55310.92元以“剩余工作是第三方完成”为由拒付,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某公司提交的发包方考核通报出具时间为2021年9月,早于2023年10月的工程量确认时间,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通报内容告知宋某且宋某拒绝整改;其提交的第三方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0月,无法证明第三方施工内容是在工程量确认前完成的未完工部分,故某公司拒付报酬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符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宋某支付剩余报酬55310.92元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1民终9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承揽人而言,完成工作后要第一时间与发包方、定作人签署书面的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留存全部工作记录、沟通凭证;若有少量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要及时与对方协商扣减对应款项,形成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对于定作人而言,发现承揽人存在未完工、工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承揽人限期整改,留存送达凭证;若承揽人拒绝整改需要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要先将委托第三方的安排告知承揽人,且第三方施工内容、时间要明确对应未完工部分,留存全部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主张欠付报酬利息的,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章节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请,避免适用法律错误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