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车祸致残,能否主张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6)内02民终280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其已达退休年龄、身患重病、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是否属于侵权赔偿中的"被扶养人"?保险公司能否以"夫妻扶养义务属于婚姻内部义务、不应转嫁给侵权方"、"扶养年限应按扶养人的人均预期寿命计算"为由拒绝赔付?这是本案争议最大、也是实务中保险公司频繁挑战的核心问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2民终280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冲突。只要配偶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侵权人(包括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特别强调本案的三个核心裁判规则:
- 夫妻扶养义务可作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保险公司以"夫妻义务属内部义务"为由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 "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不必然依赖专业鉴定。对于年老、身患重大疾病的被扶养人,可以结合年龄、病历、诊断证明、村委会证明等综合判断,无需必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 计算年限按"被扶养人"年龄而非"扶养人"年龄确定。保险公司试图用"扶养人黄某只能活到79岁人均预期寿命"来缩短年限的抗辩,二审法院明确不予支持——法律只规定按被扶养人年龄计算。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2月,王某甲驾驶小型客车右转弯时与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严重受伤。交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黄某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十级三处伤残。黄某主张其配偶王某乙(出生于1961年,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患有急性脑干梗塞、急性重症胰腺炎、高血压3级、糖尿病等多种重症,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7300.48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上诉主张:(1)夫妻扶养属婚姻内部义务,不应由侵权方赔偿;(2)王某乙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条件;(3)应以扶养人黄某的人均预期寿命(79岁)反推年限,不应支持16年。
法院观点:包头中院认为,第一,《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配偶属于"成年近亲属"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夫妻间不应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观点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对于身患重大疾病、年老体弱的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可结合身体状况、健康情况和社会大众一般认知综合评判,不必然依赖劳动能力鉴定,王某乙的病历足以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法律并未规定要以扶养人的生存年限或人均预期寿命作为计算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33095.7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730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2民终28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赔偿金额的关键变量,征和律所基于代理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独家提示如下几点:
- 证据先行,提前固定"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双要件。主张配偶或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建议提前准备:①完整病历及诊断证明(尤其是脑梗、瘫痪、严重慢性病等病史);②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无社保、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③户籍信息证明亲属关系。征和律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即完成证据闭环,避免诉中被对方质疑举证不足。
- 不要轻信保险公司"夫妻间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话术。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夫妻是法定义务"为由拒赔,这是一种常见的拒赔话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本案判决均已明确,配偶符合条件即可作为被扶养人。
- 计算年限的正确公式要牢记。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按"20年-(被扶养人当前年龄-60)年"计算;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案中王某乙64岁,故按16年计算。如配偶有其他子女作为共同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份额(本案按1/3分担)。
- 其他容易被忽视的赔偿项目同步主张。本案中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还涉及护理依赖费(长期护理)、误工费职业认定(建筑工人vs居民服务业)、外购药品器械等争议点。征和律所提醒当事人:误工费按行业标准主张需提供长期、稳定的从业证据(劳动合同、社保、连续收入流水),仅有零星流水难以被认定为建筑业等高标准行业;后续治疗费可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不必在首次诉讼中一次性主张。
- 遇到保险公司上诉拖延赔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本案保险公司针对117300元单项费用上诉,反映出此类争议确实存在被反复挑战的可能。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即委托律师精细化主张,避免二审被翻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