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拒付拉片费、租赁物损失、律师费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6)内02民终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抗辩拉片价款已包含在租赁单价内、租赁物丢失损失无双方共同验收签字、律师费无实际支付证据无需承担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2民终71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三类抗辩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若出租人提交的工程联系函明确载明拉片费用为合同外另行支付,且承租人工作人员已签收未提出异议的,拉片费用属于额外采购费用,承租人应当单独支付;其次,出租人提交经承租人签字确认的到货清单、退货明细核算出的租赁物丢失数量,承租人无法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扣除正常损耗后支持丢失损失主张;第三,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且出租人已提交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3年包头某建筑公司(甲某)与河北某租赁公司(乙某)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向甲某出租铝合金模板等周转材料,合同对租金支付、租赁物损坏丢失赔偿、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欠付租金、额外采购拉片费用、租赁物丢失损失、律师费承担产生争议,乙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甲某支付欠付租金、拉片价款7900元、租赁物丢失损失37221.8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10000元,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签收的工程联系函明确拉片费为额外支付,甲某无相反证据反驳租赁物丢失数量,乙某已举证律师费实际发生,甲某未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2民终7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物范围、费用包含项目,若涉及合同外额外采购的物资,一定要在联系函、确认单中明确标注“费用另行结算”,避免后续就费用是否包含在租金内产生争议;
- 租赁物交付、退货时双方均应安排专人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留存好交付、退货凭证,若后续出现租赁物丢失损坏的情况,该类凭证是主张损失的核心证据;
- 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起诉时一定要提交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 承租人若主张因出租人原因产生的罚款要抵扣租金的,应当及时将罚款事项告知出租人,留存好罚款产生原因与出租人有关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