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申请医疗险理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6)内04民终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受伤,已经从侵权方处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还能否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4民终15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平安e生保长期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侵权赔偿与保险金给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获利的问题。另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补偿原则、免赔额等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或者扣减理赔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于某在某某保险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平安e生保长期医疗保险,2022年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3611.3元、护工费19800元。于某先从交通事故侵权方处获赔医疗费等共计57933.39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55117.52元,剩余部分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赔付,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赔剩余保险金。
法院观点:案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人身保险理赔不受第三方赔偿的影响;保险公司主张的补偿原则、免赔额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于某支付剩余保险金108293.7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4民终15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投保人身保险尤其是医疗险时,注意留存投保时的沟通记录,若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包括免赔额、补偿原则、比例赔付等)进行明确提示说明的,后续理赔时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2.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二者互不冲突,不要主动放弃任何一项权利。 3. 保险公司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拒赔的,首先要核实保险类型,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若协商不成可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4. 护理费用只要是住院期间合理必要的支出,即便不属于医院直接收取的费用,也属于医疗险的赔付范围,被保险人注意留存护工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