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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承揽合同雇佣无资质工人施工摔伤定作人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对外发包工程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承揽人雇佣的无资质工人进场施工时因作业区域设施塌陷受伤,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1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只要定作人实际实施了对接工程、带看现场、告知施工要求、配合施工准备等行为,可认定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定作人如果存在选任无特种作业资质的承揽人、未尽作业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义务的过错,需要对施工人员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定作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揽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工人自身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包院内8米高罐体内壁除锈防腐工程,公司员工肖某某对接开鲁县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后,经介绍将工程交由房某承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公司员工带房某查看现场、告知施工要求,配合房某拉设施工用电。2024年12月2日,房某带领其雇佣的无高空作业资质的朱某某进场施工,朱某某登上罐体平台时因平台锈蚀塌陷摔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7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房某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房某与朱某某构成劳务关系,判决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房某承担50%赔偿责任,朱某某自担30%责任。二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13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对外发包工程时,无论项目金额大小都建议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严格审核承揽人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定作人对自身提供的作业区域要提前排查安全隐患,尤其是高空作业等高危施工项目,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进场施工人员也要做好安全交底;
  3. 个人承接特种作业类工程时要先取得对应资质,雇佣工人时要审核作业资质、做好安全教育、配备防护装备,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 工人从事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要主动取得对应操作资质,作业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否则自身也要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