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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无三期鉴定被指挂床能否按住院天数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2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未做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存在挂床情形的,法院能否直接按实际住院天数支持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29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交三期鉴定报告才能主张误工、护理损失,误工、护理期限首先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确定;其次,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存在恶意挂床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未实际接受治疗、虚增住院天数的情形,仅以受害人伤情轻微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是遵照医院安排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未提交挂床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按照实际住院54天计算相关损失完全合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最新案例

2024年5月22日,通辽市开鲁县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无责。唐某受伤后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遵医嘱在开鲁某医院住院54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中国某甲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唐某伤情轻微无需三期鉴定,且存在挂床情形,仅认可15天误工期、0天护理期、1天伙食补助。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唐某住院是按医院安排进行,保险公司未提交挂床的相关证据,一审按住院天数计算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29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期间要注意留存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每日用药/治疗清单、出院医嘱等材料,若保险公司主张挂床,可直接提交上述材料证明自己实际接受治疗的事实。
  • 保险公司若认为受害人存在恶意挂床或者三期期限过长的情形,应当主动向法院申请三期司法鉴定,或者提交受害人未在院居住、未接受治疗的相关证据,仅以伤情轻微为由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交通事故无责方除了医药费之外,还可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协商理赔时不要遗漏赔偿项目,若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