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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租隐瞒欠租导致无法经营,转让费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转租方隐瞒拖欠房东房租的事实,也未征得房东明确同意就转租商铺,导致受让方无法正常经营,受让方能否要求退还全部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3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转租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有权要求全额退还转让费,并要求赔偿实际产生的水电费、装修费等合理损失。商铺转租的核心合同目的是受让方获得稳定的经营使用权,转租方负有保证转让的承租权益无瑕疵、不影响受让方正常使用的义务,故意隐瞒欠租、未获房东同意等重大信息的行为,直接导致受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金某从房东吴某某处承租了位于通辽市库伦旗的案涉商铺,2025年4月28日金某与孙某某签订《店铺经营转让协议》,约定将剩余租期(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9月1日)的商铺使用权转让给孙某某,孙某某支付了46000元转让费。但金某隐瞒了自己拖欠吴某某房租的事实,也未取得吴某某明确同意转租的书面许可,孙某某接手后因房东不同意转租、存在租金纠纷,无法正常开展经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赔偿缴纳的水电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金某构成根本违约,判决金某退还孙某某转让费46000元及利息,赔偿水电费损失2000元。金某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法保证孙某某正常使用商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3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接手商铺转租前,务必先与房东当面核实三个核心信息:转租方是否拖欠房租、房东是否明确同意转租、剩余租期到期后续租的条件是什么,建议留存书面确认文件或者全程录音,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签订转租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因转租方隐瞒欠租、未获房东同意等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转租方需要全额退还转让费,同时赔偿受让方已经支出的装修费、水电费、备货损失等全部合理费用;
  3. 接手商铺后,所有缴费凭证、与转租方/房东的沟通记录都要妥善留存,一旦出现经营受阻的情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维权索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