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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下商业三者险要赔60%?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应当按50%计算还是可以上浮至60%?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要按责任比例分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6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法院通常会适当上浮机动车一方10%以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认定保险公司承担60%的商业险赔偿责任符合裁判惯例;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辖区居民劳动能力、收入情况证明,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法依据;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文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通辽市某村路段时,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与韩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韩某的家属王某、韩某、韩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付416427.9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同等责任仅应承担50%赔偿责任、村委会出具的王某无劳动能力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全额承担。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危险性差异,上浮机动车一方赔偿比例至60%符合案件实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反映王某的真实劳动能力及收入情况,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明合法有效;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于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6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便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法院通常会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55%-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仅按50%赔付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除了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外,建议补充提交病历、残疾证、养老金领取记录等材料佐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进一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对方以证明形式瑕疵为由抗辩;
  3.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定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避免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商业险赔偿范围按责任比例打折,减少实际获赔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