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有陈旧性骨折要扣减伤残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陈旧性骨折,保险公司能否要求扣除对应比例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护理依赖费用?一审结束后才提出伤残参与度鉴定申请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侵权责任纠纷的赔偿规则以过错为核心,若受害人的陈旧性损伤并非自身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情加重、构成伤残的,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在二审阶段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2日,布某某骑三轮车在内蒙古开鲁县某路段与倪某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开鲁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布某某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5万余元,经法院委托鉴定,布某某右下肢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双侧肋骨骨折遗留畸形愈合构成八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需佩戴假肢。倪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审第三人处投保交强险,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第三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布某某垫付救助金12.8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垫付救助金后需向布某某支付赔偿款68万余元,向原审第三人支付垫付款1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布某某肋骨存在陈旧性骨折,要求扣减3%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20%的护理依赖费用,同时在二审阶段申请对伤残参与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一审阶段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7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即便存在陈旧性损伤,只要损害后果是本次事故直接导致的,就无需自行承担损失比例,若保险公司主张扣减赔偿,受害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联,否则有权拒绝扣减要求。
- 诉讼过程中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异议的具体理由,逾期提出的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涉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鉴定事项,建议优先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很可能因对方不认可而需要重新鉴定,拉长维权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