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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公安委托的鉴定未质证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未经当庭质证,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8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便当事人主张鉴定材料未经过当庭质证,只要其无法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也无充分证据反驳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25日,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转弯掉头时导致案外人驾驶的客车紧急刹车,造成乘客王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2天,经交警部门委托内蒙古通辽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一审中保险公司以鉴定材料未经当庭质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20296.9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8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针对性收集能够证明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证据,仅以鉴定材料未质证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第二,伤者在委托鉴定前尽量与侵权方、保险公司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可大幅降低后续对方提出异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的风险;第三,无论哪一方委托鉴定,都要妥善留存全部鉴定依据材料(病历、影像片、检查报告等),便于后续庭审质证时佐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