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治疗后三期鉴定是否属于重复主张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6)内05民终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情恢复不佳进行二次治疗后,针对二次治疗及后续恢复作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是否属于重复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05民终83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禁止的是针对同一损失的重复求偿,若受害人二次治疗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原发损伤恢复不良(如本案中骨折延迟愈合、骨不连)导致,且二次治疗与事故损伤的因果关系双方均无异议,那么针对二次治疗及新增恢复周期作出的三期鉴定对应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属于新增合理损失,不属于重复赔偿范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案例
2023年10月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作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2024年王某首次起诉主张首次治疗的相关损失,法院依据首次三期鉴定作出的(2024)内058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后王某因左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到沈阳进行二次手术治疗,2025年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鉴定了二次治疗对应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王某再次起诉主张二次治疗损失、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合理诉讼请求,刘某以两份三期鉴定重合、损失重复主张为由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鉴定系针对王某二次治疗的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不属于重复计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05民终8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二次治疗时,务必留存完整的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医生出具的伤情说明,明确二次治疗与交通事故原发损伤的因果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无关支出;
- 若对方主张三期鉴定属于重复计算,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本次鉴定的三期区间是针对二次治疗的新增恢复周期,与首次鉴定的区间无重合;
- 二次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一并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后续治疗费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无需等待全部治疗终结再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