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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澡工按服务分成无底薪工作10年竟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盟(2026)内25民终8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用工场景中,劳动者按服务比例取得分成、无固定底薪、可自主排班、同时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同类服务的,是否能认定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内25民终82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而非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工方业务范围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本案中高某与某店的用工模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第一,无人身从属性:某店未对高某实施严格的考勤、奖惩等劳动规章制度管理,搓澡工的排班由内部自行协商确定,高某可自主决定是否到岗提供服务,仅需遵守浴场营业时间的一般性约束,不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无经济从属性:高某无固定底薪,报酬按搓澡服务收入9:1的比例当日结算,收入完全取决于自身接单量,且可同时在其他浴场提供同类服务,经济上并不单一依赖某店。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高某自2015年起在苏尼特右旗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洗浴服务)从事搓澡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搓澡服务收入的10%由某店留存抵偿场地、水电等运营成本,剩余90%归高某所有,无固定底薪,按日通过微信结算报酬。搓澡工团队自行协商排班,某店未实施严格考勤管理,高某同时在其他浴场提供搓澡服务。2025年5月高某受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店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高某与苏尼特右旗某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本案中高某的报酬来源于顾客支付的服务费,按约定比例分成,无底薪、按日结算;某店未对高某适用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排班由搓澡工自行协商,高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服务、同时为其他主体提供服务,仅受浴场营业时间的一般性约束,不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管理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内25民终8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若希望与用工方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标注为工资的转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具的管理通知、奖惩文件等能够证明人身依附性的证据;尽量避免同时为多个同类型经营主体提供同类服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经济从属性,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路径主张权利,无需局限于工伤赔偿。
  2. 给用工方的合规建议:若采用合作模式用工,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分成比例、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对合作方实施考勤、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发放底薪等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行为;同时可要求合作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3. 举证注意事项:本案中高某提交的春节临时排班表,系搓澡工自行协商后提交给店家统计的,仅为高峰期临时安排,不足以证明存在持续性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的,需提供长期、稳定的管理类证据,方可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