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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搬离租赁房屋未告知出租人,租金物业费该算到哪天?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6)宁01民终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实际搬离租赁房屋但未向出租人履行通知及交接义务的,租金、物业费等占有使用费用的计算截止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1民终16号生效判决分析: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搬离房屋不仅需要完成物品迁出的事实行为,还需履行法定的附随义务,即向出租人作出返还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并配合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仅自行搬离但未通知出租人、未完成交接的,不能产生终止租赁费用计算的法律效果,租金、物业费等占有使用费用应当计算至出租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房屋被腾空、实际收回房屋控制权之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夏某甲将其经营的某便利店转让给朱某,后便利店经营者变更为李某甲,该便利店经营所用房屋系夏某甲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而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李某甲经营期间因房东通知不再续租,主张其于2025年3月31日自行搬离房屋,但搬离时未通知夏某甲,也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夏某甲称其2025年5月10日才知晓房屋被搬空,双方就租金、物业费计算截止时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李某甲实际搬离未通知夏某甲的情况下,租金、物业费应当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还是2025年5月10日。

法院观点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搬离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不仅需要承租人物品实际迁出,还需向有权接受返还的主体作出返还房屋占有、控制权的意思表示并完成交接。李某甲自认搬离时未办理交接手续,也未有效通知夏某甲,其主张的2025年3月31日搬离不能产生终止租赁费用计算的效力。案外人另案中的单方陈述并非经司法确认的事实,不能推翻夏某甲自认的2025年5月10日知晓搬离的事实,一审以此作为费用计算截止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甲需向夏某甲支付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5月10日的租金26427.46元、物业费1735.1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1民终1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退租时务必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可通过微信、短信、EMS快递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告知出租人退租意愿,主动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交接确认单,避免后续被主张额外的占有使用费用。
  2. 出租人应当定期查看出租房屋的使用状态,发现房屋空置后及时固定证据,主动与承租人联系核实情况,避免扩大损失,否则也可能因未履行减损义务无法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3. 商铺转让场景下,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就剩余租期、租金承担、后续租赁对接等事宜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切勿以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权责不清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