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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告知不续租出租人同意后又主张不退押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6)宁01民终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提出到期不再续租,出租人明确同意的,是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事后以承租人擅自提前退租为由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1民终77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明确告知出租人到期不再续租,出租人作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属于双方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合意,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擅自提前退租”情形,只要承租人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已按约定腾退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出租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20日,上诉人高某(出租方)与被上诉人闫某(承租方)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6万元,闫某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承租到期后闫某无违约的,高某无息退还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闫某未经同意擅自中途退租的,高某不退还未履行部分租金。2025年3月4日高某微信询问闫某是否续租,要求续租需在4月1日前交清房租,否则锁门;2025年3月12日闫某方明确回复到期不租,到期前腾房,高某回复“行”,并要求闫某5月1日前腾房,闫某表示同意。后闫某按约定于2025年5月1日腾退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高某拒不退还1万元保证金,闫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高某是否有权以闫某擅自退租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方告知高某到期不租后,高某明确表示同意,足以认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案涉租赁合同,闫某不存在擅自退租的违约行为,且已按约定腾退房屋,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闫某履约保证金1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1民终77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赁双方就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沟通时,应当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据,避免事后就协商内容产生争议;
  2. 承租人确需提前退租的,应当主动与出租人协商,获得出租人明确同意后再腾退房屋,不要擅自搬离欠付费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不仅要不回押金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违约赔偿责任;
  3. 出租人如果不同意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请求,应当明确提出异议,不要作出含糊其辞的同意表述,否则会被认定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无法再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4.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扣除情形,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