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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直接交付凭证的现金/代交款项能算借款本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6)宁01民终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第三人代交的借款,无直接交付凭证时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借款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1民终9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的无直接交付凭证的现金借款、第三人代交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就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借贷合意的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达不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法院对该部分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王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王某借款,王某通过微信、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对公账户陆续向吴某及其指定收款人转账共计63300元。王某另外主张其母亲现金交付2万元、案外人代交1万元也属于借款,要求吴某偿还共计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63300元,扣除吴某已经偿还的2010元,判决吴某偿还剩余61290元及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2万元现金、1万元代交款项已实际交付,现有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吴某转账的2010元无证据证明系其他用途,应当认定为还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1民终9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留痕的交付方式,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或者在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确认现金已收到; 2. 委托第三人代交借款的,应当留存代交人与借款人的转账凭证,同时在代交前明确告知借款人该款项系出借人委托支付的借款,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3. 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应当在转账时备注“偿还XX借款”,避免与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如工资、报销等)混淆引发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