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非受伤部位检查费、无票据小额车损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石嘴山(2026)宁02民终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医生诊疗需要做的非直观受伤部位检查费、对症中成药费、没有明确护理医嘱的护理费、没有维修票据的小额车辆损失,能否要求全责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2民终48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费用只要属于合理支出范畴,均可要求全责方赔偿: 1. 由接诊医生结合伤情开具的非受伤部位排查检查,属于诊疗必要支出,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赔付; 2. 诊疗期间购买的对症中成药,无相反证据证明与事故损伤无关的,属于合理医疗费范畴; 3. 骨折等导致行动能力受限的伤情,即便没有明确护理医嘱,法院可结合伤者年龄、伤情程度酌定护理期限及护理费; 4. 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车辆受损的小额财产损失,即便没有维修票据,法院可结合市场行情酌定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真实案例
2025年4月20日,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路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经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棘及髌骨骨折,治疗期间遵医嘱做了下肢静脉彩超、腰部CT等排查检查,购买了活血化瘀的中成药。因赔偿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全部合理医疗费、酌定40天护理费7524元、酌定自行车损失100元,扣除刘某垫付费用后判决刘某赔付李某8920.5元。刘某不服上诉,主张非受伤部位检查费、中成药费、无医嘱护理费、无票据车损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2民终48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方就诊时要完整保留所有病历、检查单、缴费凭证,即便是非直观受伤部位的检查,只要是接诊医生开具的都属于合理诊疗支出,无需因担心不被赔付而拒绝必要检查; 2. 对于非机动车损坏、随身物品损坏等小额财产损失,可及时拍摄受损照片留存,无需刻意索要高额正式发票,法院会结合事故认定书、市场常规价格酌定赔偿金额; 3. 骨折、关节损伤等影响行动能力的伤情,即便医疗机构没有开具明确的护理医嘱,也可以结合伤情主张护理费,法院会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酌定支持; 4. 事故全责方如果认为受害方的诊疗费用不合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主观臆断否认费用关联性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