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未提反诉能否直接判开票?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6)宁03民终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未就开具工程款发票事宜提起反诉,仅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法院能否直接判令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委托第三方代付的工程款,开票义务是否仍由承包人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3民终2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不告不理”原则并非绝对排除法院对关联附随义务的一并处理,若承包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自认同意开具对应工程款发票,且开具发票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的,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可在案件中直接判令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不属于超诉请裁判的违法情形。 其次,即便存在发包人受承包人委托向第三方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情形,委托付款仅改变款项支付路径,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基础建设工程交易关系,承包人作为法定收款方和纳税义务主体,仍需就全部已收工程款向发包人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针对已付工程款对应的欠开发票,法院判令承包人在较短期限内开具符合交易惯例,不存在履行期限不对等的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最新案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先后签订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陕西某公司承包宁夏某公司名下的多份工业项目安装、土建工程,另有部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零散施工项目。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全部工程总造价为11429万余元,宁夏某公司已付工程款9414万余元,欠付工程款2015万余元。
陕西某公司起诉要求宁夏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及保全费,一审中宁夏某公司抗辩陕西某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工程款发票,尚欠618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陕西某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同意开具欠付的发票。一审法院遂判决宁夏某公司限期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判令陕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具欠付的6180万余元发票。
陕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超出诉请裁判、部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不应由其开票、履行期限不对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陕西某公司一审已自认同意开票,委托付款不改变基础交易关系,一审判令开票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宁03民终2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便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开票义务,承包人收取工程款后也必须向发包人开具对应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对应工程款(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形下)或另行主张权利。 2. 发包人如需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既可以在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案件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也可以单独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若承包人当庭同意开票的,法院可一并处理,无需当事人另诉。 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委托第三方代收、代付工程款,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付款协议,明确代付金额、对应工程项目、开票义务主体,避免后续就开票金额、开票主体产生争议。 4. 当事人对一审中自认的事实反悔的,应当在二审中提交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新证据,否则二审法院对其反悔主张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