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时主张高额维修费,被追偿人质疑过度维修该由谁举证?征和律所结合固原(2026)宁04民终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全责方被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主张对方车辆维修费用过高、存在过度维修情形,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定损时未通知全责方到场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4民终3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保险公司提交定损单、维修发票、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的,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追偿人主张存在过度维修、维修费用不合理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保险公司已经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被追偿人参与定损,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定损流程及结果,事后再以未参与定损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马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的车辆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最终产生维修费、施救费共计53696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并转让索赔权,保险公司向维修机构支付赔偿款后,起诉马某要求支付相应赔偿款。
马某一审抗辩称维修费用远超车辆实际价值、存在过度维修、定损时未通知其到场,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2000元后,还需向保险公司支付51696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提交完整的定损、维修、付款证据,且已通过短信通知马某参与定损,马某主张过度维修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4民终3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所有人投保车损险后,若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且拒不赔偿的,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向全责方追责,无需自行垫付维修费用,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 交通事故全责方收到保险公司的定损通知后,一定要及时到场核对维修项目、配件更换清单及费用标准,有异议的要当场提出并留存书面证据,必要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消极对待不到场也不提出异议的,会被视为认可定损结果。
- 被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起诉时,若认为维修费用存在不合理情形,一定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者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仅口头抗辩无证据支撑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