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用人单位未缴社保 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要一次性工伤待遇?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6)黔02民终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黔02民终6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立法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工伤职工失去生活保障,而非剥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利;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情形,未参保情况下该限制不适用;最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法定解除权,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后续经营风险导致待遇无法兑现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待遇,无需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甲于2022年3月入职六盘水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煤矿担任掘进工,工作期间煤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杨某甲工作时被矸石砸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二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杨某甲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保留双方劳动关系,由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杨某甲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杨某甲与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解除?2. 杨某甲是否有权要求煤矿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法院观点: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保留劳动关系的规定仅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其次,人社部禁止一次性支付长期工伤待遇的规定仅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情形,本案中煤矿未参保,杨某甲的待遇由煤矿承担,为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因煤矿经营不稳定导致待遇无法兑现,支持杨某甲一次性领取待遇的主张。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18日解除,煤矿支付杨某甲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852168.5元;二审法院驳回煤矿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黔02民终6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工伤职工而言: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需被“工伤一至四级必须保留劳动关系不能解除”的说法误导,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待遇,避免后续用人单位经营不善、丧失偿付能力导致待遇无法兑现的风险;主张工伤待遇时注意“本人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而非实发工资,需收集好全部工资发放凭证。
-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未参保不仅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付责任,还可能面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付大额费用的风险,赔付成本远高于参保支出,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 若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就待遇支付产生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优的维权方案,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