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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按社保缴费基数算还是实发工资算?征和律所结合黔西南(2026)黔23民终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待遇按社保缴费基数而非劳动者实际工资计算”?仅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黔23民终6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待遇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的条款,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工伤待遇,应按照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不受社保缴费基数的限制。

第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法定义务,仅缴纳工伤保险未缴其他险种的,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黄某入职黔西某祥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瓦检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乙方若发生工伤,各项工伤待遇计算标准一律按甲方在社保部门的参保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公司仅为黄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2024年8月,黄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81天。双方就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经仲裁后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按黄某实际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社平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支付未缴全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工伤待遇的诉求,与《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不符,相关约定属无效条款;黄某住院期间必然产生护理需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无需以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为前提;某公司未为黄某缴纳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黔23民终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黄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4.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816.75元、护理费1970.78元、交通费300元、经济补偿金23559.83元,合计73091.97元;同时需协助黄某办理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未赔付的差额部分由某公司补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黔23民终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若遇到“工伤待遇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自愿放弃缴纳”等条款,有权拒绝签署;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实际工资发放证据(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发生工伤后可直接主张按实际工资核算相关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注意留存社保缴费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2. 对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免除自身法定责任、降低劳动者法定待遇的条款,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反而会增加用工诉讼风险;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不足额缴费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无需以护理依赖鉴定为前提,未安排人员护理的需按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