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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内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6)青01民终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无过错配偶方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青01民终75号生效判决解答:婚内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无需按夫妻共有份额分割返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常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2年11月刘某与祁某相识并建立婚外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祁某微信转账共计16162元。2024年6月祁某曾就部分款项向刘某出具欠条,但实际转账时刘某系出于赠与目的支付。后常某得知刘某与祁某的不正当关系,于2025年与刘某协议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祁某返还1211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权处分,判决祁某向常某返还12112元。祁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刘某是正常恋爱关系,转账属于恋爱赠与,且刘某隐瞒婚史构成诈骗。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刘某已婚事实不知情,刘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祁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青01民终75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现配偶有向第三者转账、赠送贵重物品等行为的,第一时间固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不要急于与配偶或第三者对峙,避免证据被销毁;
  2. 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无需以与配偶离婚为前提,可直接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返还;
  3. 第三者主张自己对赠与方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属于善意受赠的,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4. 如果无过错方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的,不属于赠与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可另行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