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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以未完成消防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6)陕01民终2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案涉工程未完成住建部门消防验收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1民终207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案涉工程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施工单位、消防检测单位多方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其次,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发包人不能以自身未履行法定验收义务为由,对抗施工方的合法付款请求权;最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届满后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同样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2019年,北京市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西安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DK-4中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验收通过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期满后30天内返还。2020年10月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额为5024314.49元,2021年5月21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消防检测单位多方共同验收合格,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累计付款后尚欠502431.45元工程款(含251215.72元质保金)未付,北京市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付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未完成住建部门消防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经多方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消防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质保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算,2023年5月21日届满,质保金逾期返还也应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北京市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431.45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1民终2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义务属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仅需配合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不能以自身未完成消防验收的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
  2. 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留存各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文件、结算确认文件、沟通记录等材料,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3. 即使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施工方依然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质保金逾期返还的也可主张利息;
  4. 发包人若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不能以此为由拖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