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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欠付电梯货款拿分公司欠租金当借口行不行?违约金过高谁举证?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6)陕01民终3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能否以卖方分支机构欠付己方租金为由拒付货款?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1民终379号生效判决解答: 1、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债务不能直接作为拒付合同款的合法抗辩理由,本案中电梯买卖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且合同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买方以卖方分公司欠付租金为由行使履行抗辩权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电梯货款; 2、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买方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一年期LPR二倍标准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标准超出卖方的实际损失,法院依法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真实案例

2020年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电梯公司采购10台电梯,总价款1988200元,合同对付款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依约完成供货、安装义务,案涉电梯全部于2023年2月27日前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投资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862540元,尚欠125660元货款未付。

电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货款125660元,并按照一年期LPR二倍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1、电梯公司西安分公司欠付其场地租金,其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2、二倍LPR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调整为单倍LPR。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场地租金争议与本案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投资公司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无法律依据;其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1民终37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首先要确认债务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合同主体是否一致,只有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债务才能主张抵销,不同法律关系的争议应当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合同纠纷中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交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3、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付款凭证、验收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据,发生争议时才能充分证明己方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