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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房贷由一方偿还能免除另一方对银行的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6)陕01民终7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该方偿还,该约定能否对抗银行,免除另一方的还款及违约责任(利息、罚息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1民终762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房贷偿还的约定属于夫妻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征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法对抗银行,双方仍需按照此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等文件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包括因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真实案例

2012年王某某为购买房产向某某银行西安分行申请贷款96万元,双方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二人共同将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产归唐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唐某偿还,后因双方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未按时偿还贷款,自2023年8月起贷款出现逾期,银行遂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3673.38元及利息16693.69元、罚息1214.68元、律师费等费用,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无违约故意,是王某某不配合过户才导致逾期,不应承担利息和罚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约定,未经过银行同意,不能对抗作为外部债权人的银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1民终762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能约束双方,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若一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维权费用等均由双方共同承担,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2. 若离婚后约定由一方承担房贷的,双方应及时共同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债务转移、还款义务人变更及抵押人变更手续,经银行同意后才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避免因一方逾期导致双方征信受损、被起诉追责。
  3. 金融机构在遇到借款人夫妻离婚的情况时,无需受其离婚协议约束,可依据原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等文件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