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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了安全统筹发生事故可要求统筹公司直接赔付?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6)陕01民终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受害人的承保保险公司能不能直接要求统筹服务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1民终8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机动车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推出的内部风险互助机制,本质上是统筹服务提供方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具备保险的法定属性。因此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履行完财产损失赔付义务后,剩余损失应当由事故侵权人直接承担,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统筹服务提供方直接向代位求偿的保险公司赔付。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依据统筹服务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赵某驾驶晋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规变道,与案外人驾驶的陕某某号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陕某某号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后车辆被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53900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剩余损失51900元(已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赵某主张其车辆在河北平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应当由统筹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赵某与河北平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不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统筹合同仅约束赵某与统筹公司,保险公司无权直接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赵某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统筹公司索赔。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赵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1900元,西安中院二审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1民终830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选择车辆风险保障产品时,要明确区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安全统筹:前者是经银保监会批准的正规保险产品,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流程更顺畅;后者是行业互助性质的合同,仅能由车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统筹公司主张,还可能存在统筹公司资金不足、拒赔的风险,选择时需谨慎评估。
  2.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仅需向事故全责方主张赔偿即可,无需主动追加统筹公司作为被告,可大幅减少诉讼流程、降低维权成本。
  3. 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的事故全责方,在向受害方履行赔偿义务后,要妥善留存事故责任认定书、赔付凭证、车辆损失证明等材料,及时依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