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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无借条转账怎么认定是借款还是投资?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6)陕07民终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大额资金往来,如何区分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7民终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是资金出借、到期还本付息的合意,委托理财关系的核心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意。对于没有书面协议的资金往来,法院会结合资金用途、后续还款付息行为、双方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有定期付息、偿还本金、承诺还款的行为,且主张委托理财的一方无法提供双方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的相关证据,会优先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与王某系堂姐弟亲属关系,2015年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合计7万元。王某收到款项后,连续4个月按月利率3%向张某支付利息共计8400元,2015年9月又向张某偿还本金1万元。此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剩余6万元,王某曾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欠你们的钱我都会承担”,但始终未还款。

2025年张某将王某诉至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款项为委托理财投资款、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一审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委托理财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按月付息、偿还本金、微信承诺还款的行为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张某多年持续催款,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7民终5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无论属于借款还是投资,都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权利义务、还款/收益规则、风险负担等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2. 如果确为民间借贷,即便出于亲属信任没有写借条,也要保留好转账记录、利息收取记录、催款沟通记录、对方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或录音等,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无需借条也可维权。
  3. 如果主张资金属于委托理财款,必须留存双方就投资项目、风险负担、收益分配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要严格遵守举证期限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开庭当日才提交申请的,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当事人可能因此错失诉讼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