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拒绝参与定损后主张维修费过高能否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6)陕07民终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全责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受损车辆定损流程,事后又以维修费用过高、施救费不实为由,拒绝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赔付,该抗辩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7民终95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抗辩若无有效证据支撑,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划分可作为定案依据;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定损通知义务,全责方明确拒绝参与的,视为对自身定损异议权利的放弃,保险公司按照法定流程定损且实际支付了维修、施救费用的,相应支出属合理损失;最后,全责方仅口头主张费用不合理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维修存在扩损、费用虚高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5年4月30日,廖某驾驶拖拉机在汉中市汉台区倒车驶入道路时,与案外人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剐碰,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收到认定书后未申请复核。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汉中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廖某参与车辆定损,廖某明确拒绝参与,也未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定损后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35359元、施救费310元,合计35669元,徐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廖某赔付上述费用,廖某抗辩称维修费与剐蹭损伤不符、施救费造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廖某上诉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7民终95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交通事故全责方: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务必在3天法定复核期限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避免权利过期;接到保险公司或受损方的定损通知后,应当积极到场参与,对定损金额、维修方案有异议的当场提出,也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损失,切勿直接拒绝参与定损,否则事后仅以口头抗辩费用过高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若确实认为维修存在不合理扩损,应当及时固定车辆受损照片、维修项目不符的相关证据,仅靠主观臆断抗辩无法达到举证效果。
- 针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前,应当留存好定损前通知全责方的录音、短信等证据,支付维修、施救费用时要索要正规发票、支付凭证、维修清单、车辆受损及维修照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后续诉讼中出现举证瑕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