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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理赔要不要扣挂车施救费/无维修发票能否按鉴定赔?征和律所结合榆林(2026)陕08民终3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损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挂车未投保车损险要求分摊施救费、以无维修发票为由不认可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拒绝承担鉴定费的,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陕08民终399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三类主张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1.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整体,施救费是针对整体车辆产生的必要费用,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主挂车施救费用可拆分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分摊施救费;2.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车损鉴定意见可直接作为损失认定依据,无需另行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凭证;3.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鉴定意见的瑕疵进行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贺某为其所有的陕K****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227200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2025年5月23日贺某驾驶主挂一体的案涉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贺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支付施救费50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为83418元,贺某支付鉴定费4500元。因理赔协商未果贺某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贺某各项损失共计92818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施救费应按主挂车各50%分摊、无维修凭证不能按鉴定结论认定车损、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诉讼费分担不合理。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施救费可拆分,对分摊施救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无需维修凭证佐证;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分担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陕08民终399号
  •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投保车损险时建议保留好投保凭证,发生事故后索要完整的施救费票据及施救说明,如保险公司主张分摊施救费,需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主挂车施救可拆分、费用可区分,否则车主有权主张全额施救费赔付; 2>车损事故发生后如双方对损失金额存在争议,优先选择通过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效力高于自行维修的票据,即便车辆后续不维修,也可凭鉴定意见主张理赔; 3>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有明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的,车主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该类诉求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